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,我省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、服务期在3年以上(含3年)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读期间的学费进行补偿。
一、补偿标准:
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视角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:2014年之后(含2014年)入学的,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、研究生12000元;2014之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6000元。
二、申请程序:
高校毕业生在上述基层单位就业后凭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3年以上就业协议向乡镇政所申请,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,终审通过的毕业生将获得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,应补偿学费由省财政集中划拨到其银行账户。
三、申请范围:
苏北基层单位指徐州、淮安、盐城、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(市)和淮安市淮阴区、楚州区,宿迁市宿豫区,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(不含县级政府驻地)的政府机关、企事业单位,包括乡(镇)政府机关、农村中小学、国有农(牧、林)场,农业技术推广站、畜牧兽医站、乡镇卫生院、计划生育服务站、乡镇文化站等。
除因正常调动、提拔和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外,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、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将被取消学费补偿资格。
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不包括定向、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。